我市出台电子商务发展新政策
发布人:电商小编
2018-06-11 16:13:45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为培育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强化电子商务在传统优势产业、商贸流通业、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依托发展多式联运和临空经济,引进国内外领先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形成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扩大社会就业,拉动消费市场,引导产业转型,打造我市互联网经济新优势,建成具有一定交易规模、与传统产业链结合、通关监管高效便捷、物流配送辐射力强、区域示范作用明显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60亿元,重点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80%以上,培育3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企业,建成3处以上电商产业园,使电子商务成为我市重要新兴贸易手段。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邮政便民网络、农商银行代办点网络,突出促进农村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交易等重点领域,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市、镇(街)、村电子商务应用“三级覆盖”,全面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以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突出我市发展跨境电商区位、口岸、制造业、外贸等方面的优势,重点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B2B模式发展,引导跨境电商业态创新、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跨境电商外贸转型在线升级支撑、多式联运智能口岸物流、在线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跨境电商企业诚信监管、通关监管便利化行政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实现电子商务引领传统贸易向现代贸易转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500亿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信息基础和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子商务对我市经济发展形成有力支撑。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提升至95%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三大工程,打造互联网经济新优势
(一)实施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工程
1.加速引导生产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以互联网和传统产业融合发展为主线,加速高端装备制造、家电电子、金属结构、家具、辣椒、假发、制帽等传统优势产业触“网”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在业务中的比例,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企业依托线下供货、配送等优势资源,对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移动客户端等营销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扶持本地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培育本土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品牌,支持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展。
2.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引导日用百货、连锁超市、大型卖场等传统零售企业,探索实践“网上看样、网上下单、实体店提货”的经营模式,促进社区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推动社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购物消费、小额支付、居家养老、便民呼叫、安全保障、金融等服务,鼓励社区物业、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网上订餐、订房服务系统,完善餐饮及住宿行业服务应用体系。
3.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条件成熟的镇办先行试点,建立市级、镇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点,实现市镇村三级服务网络覆盖。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工作。逐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农户、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鼓励金融机构、商贸流通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鼓励建设集信息发布、产品交易、产品追溯、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
(二)实施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工程
1.规划打造电子商务聚集区。按照空间上科学规划、产业上合理布局、功能上体现特色的要求,重点规划建设“多式联运跨境电商聚集区” “开发区电商产业链示范园”等重点电子商务集聚区域,完善园区功能,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展示交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网络文化创意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
2.引导传统行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依托传统优势产业,搭建辣椒、假发等行业性专业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完善配套支付环境,支持各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上开设在线支付结算端口,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提升综合服务和行业示范带动功能,建设行业性、区域性特色平台。强化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功能,在家具、制帽、假发、辣椒制品等领域打造全国前列、全省领先,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为一体的行业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
3.培育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延伸服务功能,拓展业务范围,加快形成向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普及覆盖。以京东电子商务产业园、海尔有住虚实网建设为契机,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物流中心、运营结算中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引导行业加速发展。依托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和临空经济示范区,招引和搭建高水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并与青岛海关通关服务平台和通关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配套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综合电商平台开展针对境外市场的一般贸易、小额批发和跨境零售,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依托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专业市场,积极招引大宗商品骨干企业在胶建立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平台和线下物流分拨中心。
(三)实施跨境电商创新提升工程
1.加快发展跨境电商业务。以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围绕青岛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和临空经济示范区,争取开展保税进口模式,探索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建设,鼓励外贸企业与境外电商企业加强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形成符合我市特色的“跨境出口”发展模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大力培育招引跨境电商主体,强化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服务功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招商,定向招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际物流企业、第三方跨境服务企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努力将现有园区打造成为基础设施先进、功能配套齐全、产业链条清晰、生活环境优越的示范园区,促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3.完善跨境物流基础设施。依托“海、陆、空、铁”四位一体的优越地理优势,推动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物流配送新模式。支持物流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胶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出台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政策等,形成全社会关注、共同参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电子商务企业,增强社会各界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知度。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2016年6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胶政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胶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为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2 号)、《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细则。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将办公场所选定在我市电商聚集区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给予100%的房租和物业补助、根据硬件配套的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10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
3.对新注册运营后,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将办公场所选定在我市电商聚集区的,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给予100%的房租和物业补助、按硬件配套的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6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
4.对我市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5.鼓励跨境电商规范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经商务部门认定,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6.对在我市注册的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个平台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7.对获得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或公共海外仓,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
8.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获评为青岛市农村电商示范镇的镇办,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镇办引进快递物流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建立镇级集散中心,降低本辖区及周边区域流通成本,解决区域范围内“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经认定符合标准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对镇办引进阿里在我市设立县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并提供5年以上运营补贴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10.支持电子商务类行业协会参与在我市举办高水平、具有影响力的电商产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按实际开销给予承办方总花费60%的资金补助,每次不超过20万元。
11.经人社部门认定具备开展电商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知名第三方平台认定或授权的培训机构,培训我市电商从业人员(学员须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创业证明),按300元/学员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2.对外地来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职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其年薪的5%给予补贴。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胶州市辖区内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传统企业和行业协会。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主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也包括物流、支付、信用、营销、代运营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电子商务辅助支撑企业。
传统企业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电子商务法人资格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实物商品订单,并通过跨境运输送达、完成交易的企业。跨境电商零售(B2C)企业进出口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为准。
第三方应用平台指通过网络,为买卖双方实际提供交易服务、商品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电子商务聚集区指由在胶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的区域。
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指经商务部门认定,在区域和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资产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二)企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来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法行为,在胶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流程:本政策在胶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政策扶持年度结束后,申请单位向所在镇办提交材料进行申报,各镇办对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商务局。
(二)申报时间:政策扶持年度结束后的第三季度为申报有效时间,第四季度将在胶州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申报审核结果。
四、项目评审
(一)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上级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各项资质进行联合审核。
(二)市商务局对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扶持资金。
五、管理监督
(一)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单位需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并每年一次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服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由市商务局追缴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扣回,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三)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单位存在虚假宣传,网络宣传内容与经营业务内容不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升经营数据的,取消申请资格。申请单位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除“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第1-3条以外,企业符合我市多个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三)对于不满每项资金最高额度的按照实际应补贴金额进行资金发放;对于最终申请资金额度超出整个扶持资金总额的,汇总申请信息后按功效系数法核算,根据各项目应发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四)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注册落户我市的,实行专项扶持,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为培育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强化电子商务在传统优势产业、商贸流通业、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依托发展多式联运和临空经济,引进国内外领先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形成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扩大社会就业,拉动消费市场,引导产业转型,打造我市互联网经济新优势,建成具有一定交易规模、与传统产业链结合、通关监管高效便捷、物流配送辐射力强、区域示范作用明显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360亿元,重点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达80%以上,培育3家以上销售额过亿元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和品牌企业,建成3处以上电商产业园,使电子商务成为我市重要新兴贸易手段。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邮政便民网络、农商银行代办点网络,突出促进农村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流通交易等重点领域,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市、镇(街)、村电子商务应用“三级覆盖”,全面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以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大力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突出我市发展跨境电商区位、口岸、制造业、外贸等方面的优势,重点扶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B2B模式发展,引导跨境电商业态创新、规范发展。建立完善跨境电商外贸转型在线升级支撑、多式联运智能口岸物流、在线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跨境电商企业诚信监管、通关监管便利化行政服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实现电子商务引领传统贸易向现代贸易转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500亿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信息基础和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大幅提高,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电子商务对我市经济发展形成有力支撑。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提升至95%以上,农村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三大工程,打造互联网经济新优势
(一)实施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工程
1.加速引导生产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以互联网和传统产业融合发展为主线,加速高端装备制造、家电电子、金属结构、家具、辣椒、假发、制帽等传统优势产业触“网”升级,提升电子商务在业务中的比例,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企业依托线下供货、配送等优势资源,对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移动客户端等营销模式,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扶持本地优势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培育本土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品牌,支持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展。
2.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引导日用百货、连锁超市、大型卖场等传统零售企业,探索实践“网上看样、网上下单、实体店提货”的经营模式,促进社区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推动社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购物消费、小额支付、居家养老、便民呼叫、安全保障、金融等服务,鼓励社区物业、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网上订餐、订房服务系统,完善餐饮及住宿行业服务应用体系。
3.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构建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条件成熟的镇办先行试点,建立市级、镇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级服务点,实现市镇村三级服务网络覆盖。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工作。逐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经营农户、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鼓励金融机构、商贸流通企业、快递物流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等各类企业主动服务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鼓励建设集信息发布、产品交易、产品追溯、金融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
(二)实施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工程
1.规划打造电子商务聚集区。按照空间上科学规划、产业上合理布局、功能上体现特色的要求,重点规划建设“多式联运跨境电商聚集区” “开发区电商产业链示范园”等重点电子商务集聚区域,完善园区功能,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形成集商品贸易、展示交易、平台建设、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网络文化创意等多功能、多业态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
2.引导传统行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和支持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依托传统优势产业,搭建辣椒、假发等行业性专业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完善配套支付环境,支持各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上开设在线支付结算端口,推出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支付产品和服务,提升综合服务和行业示范带动功能,建设行业性、区域性特色平台。强化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功能,在家具、制帽、假发、辣椒制品等领域打造全国前列、全省领先,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为一体的行业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
3.培育发展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支持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延伸服务功能,拓展业务范围,加快形成向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服务的普及覆盖。以京东电子商务产业园、海尔有住虚实网建设为契机,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物流中心、运营结算中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引导行业加速发展。依托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和临空经济示范区,招引和搭建高水平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并与青岛海关通关服务平台和通关监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为跨境电商出口提供配套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应用综合电商平台开展针对境外市场的一般贸易、小额批发和跨境零售,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依托有一定规模的生产资料经营企业、专业市场,积极招引大宗商品骨干企业在胶建立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平台和线下物流分拨中心。
(三)实施跨境电商创新提升工程
1.加快发展跨境电商业务。以青岛市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契机,围绕青岛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和临空经济示范区,争取开展保税进口模式,探索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建设,鼓励外贸企业与境外电商企业加强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形成符合我市特色的“跨境出口”发展模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大力培育招引跨境电商主体,强化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服务功能。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招商,定向招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国际物流企业、第三方跨境服务企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强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努力将现有园区打造成为基础设施先进、功能配套齐全、产业链条清晰、生活环境优越的示范园区,促进全市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3.完善跨境物流基础设施。依托“海、陆、空、铁”四位一体的优越地理优势,推动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物流配送新模式。支持物流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胶州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政策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安排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出台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政策等,形成全社会关注、共同参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浓厚氛围。宣传推介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电子商务企业,增强社会各界对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的认知度。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2016年6月6日市政府印发的《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胶政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胶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为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商电函〔2013〕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12 号)、《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细则。
一、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1.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企业,将办公场所选定在我市电商聚集区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给予100%的房租和物业补助、根据硬件配套的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10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
3.对新注册运营后,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将办公场所选定在我市电商聚集区的,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实际使用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给予100%的房租和物业补助、按硬件配套的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60%的补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元。
4.对我市企业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年线上纳税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5.鼓励跨境电商规范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经商务部门认定,纳入海关贸易统计的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6.对在我市注册的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个平台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7.对获得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或公共海外仓,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进农村
8.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获评为青岛市农村电商示范镇的镇办,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镇办引进快递物流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建立镇级集散中心,降低本辖区及周边区域流通成本,解决区域范围内“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经认定符合标准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对镇办引进阿里在我市设立县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并提供5年以上运营补贴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10.支持电子商务类行业协会参与在我市举办高水平、具有影响力的电商产业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等活动,按实际开销给予承办方总花费60%的资金补助,每次不超过20万元。
11.经人社部门认定具备开展电商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知名第三方平台认定或授权的培训机构,培训我市电商从业人员(学员须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提供创业证明),按300元/学员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2.对外地来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就职的年薪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按其年薪的5%给予补贴。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在胶州市辖区内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传统企业和行业协会。
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主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提供相关配套支撑服务的企业,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也包括物流、支付、信用、营销、代运营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电子商务辅助支撑企业。
传统企业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电子商务法人资格的企业。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取得实物商品订单,并通过跨境运输送达、完成交易的企业。跨境电商零售(B2C)企业进出口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为准。
第三方应用平台指通过网络,为买卖双方实际提供交易服务、商品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
电子商务聚集区指由在胶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及相关配套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专门的服务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公共服务的区域。
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指经商务部门认定,在区域和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资产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力突出、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二)企业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来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违法行为,在胶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无不良记录。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流程:本政策在胶州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政策扶持年度结束后,申请单位向所在镇办提交材料进行申报,各镇办对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商务局。
(二)申报时间:政策扶持年度结束后的第三季度为申报有效时间,第四季度将在胶州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申报审核结果。
四、项目评审
(一)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上级部门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各项资质进行联合审核。
(二)市商务局对审核通过的扶持项目及扶持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提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扶持资金。
五、管理监督
(一)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申请单位需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并每年一次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二)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服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由市商务局追缴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扣回,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三)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单位存在虚假宣传,网络宣传内容与经营业务内容不符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提升经营数据的,取消申请资格。申请单位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除“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第1-3条以外,企业符合我市多个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三)对于不满每项资金最高额度的按照实际应补贴金额进行资金发放;对于最终申请资金额度超出整个扶持资金总额的,汇总申请信息后按功效系数法核算,根据各项目应发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四)对投资规模大、产业拉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注册落户我市的,实行专项扶持,一次性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驻胶各单位,驻胶各部队。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印发
本文参考以下来源:胶州电商公共服务中心